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Changzhou Safety Technology Preven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常公局〔2014154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场所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等个文件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有关支队、机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面技防建设的管理,市局根据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相关规定,将公共场所、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进行了梳理汇总,并结合常州实际,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常州市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常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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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

201488日        


常州市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夜总会、OK厅、酒吧、休闲中心、洗浴中心、设有10间(套)客房或3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茶室、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汽车旅馆、会员制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

二、技术规范和标准引用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入侵探测器 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除以上标准、规范和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现行标准、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公共场所:以接待住宿、休闲、娱乐等为主,可提供相关设

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夜总会、OK厅、酒吧、休闲中心、洗浴中心、设有10间(套)客房或3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茶室、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汽车旅馆、会员制俱乐部等。

四、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1总体要求

1.1  公共场所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下的要求配置。

  表(一)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公共场所的正门外、候车区

应装

2

地下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3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的车辆通道

应装

4

每层电梯厅

应装

5

内部停车场(库)及公共场所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6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应装

7

前厅(大堂)

应装

8

电梯轿厢、底层楼梯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库)楼梯出入口

应装

9

公共场所内的楼梯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应装

10

客房、包厢通道

应装

11

自动扶梯出入口

应装

12

避难层

应装

13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应装

14

贵重物品寄存处

应装

15

公共场所区域内室外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

16

购物中心、商务中心

宜装

17

顶层出入口

应装

18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19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0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装

21

入侵探测器

重要物品间、设备层、财务出纳室、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应装

22

紧急报警 装置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财务出纳室、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放处

应装

23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4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5

门禁控制系统

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放处

宜装

26

强弱电井

应装

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8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宜装

29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宜装

30

电子巡查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应装

31

积水监测系统

地下停车场(库)

宜装

32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33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防盗栅栏

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

应装

34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CCC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书等。

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原则上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1.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75的规定。

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公共场所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2安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2.1  视频监控系统

2.1.1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控图像应减小俯视现象;

b)应减少或避免监控图像出现逆光;

c)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固定焦距、方向;

2不应有监控盲区;

3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4出入人员面部的监控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2.1.2  正门外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广场,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外街面或广场上的人员活动情况。

2.1.3  候车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人员的上、下车动态和停留车辆的牌号。

2.1.4  公共场所前厅(大堂)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并避免出现监控盲区。

2.1.5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面部特征;安装于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楼梯人员的面部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的,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

2.1.6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内操作面板上楼层显示屏的正对面厢体顶角,也可以考虑配置楼层显示叠加器。

2.1.7  自动扶梯口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上下人员的体貌特征。

2.1.8  安装于主要通道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2.1.9  公共场所通道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公共场所通道的全程,监控图像应能显示公共场所通道内人员的体貌特征,且能分辨出人员进出的房间。

2.1.10  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和贵重物品存放处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对来客的接待过程。收银处、兑换外币处的监控图像应清楚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

2.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GB50198-20112.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

2.1.12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2.1.13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2.1.14  系统的终端应留有与外界联网的预留接口。

2.1.15  系统观察者与显示终端之间的距离宜为整个显示屏高度的46倍;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b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c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d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2.1.16  系统应进行24小时连续存储,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秒,录像精度应不低于D1,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主要出入口应采用1080P高清摄像机。

2.1.17  系统由多台(网络)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网络)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GB/T 28181-2011,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2.1.18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

2.2  入侵报警系统

2.2.1  设有独立围墙的场所,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有盲区;

b)防区的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70米;

c)应24小时设防;

d)其他安装要求应符合DB31/329.1的相关要求。

2.2.2  室内入侵探测器的探测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2.2.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2.2.4  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外,其它部位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其信号均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即在启动时所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向安防中心控制室传送。

2.2.5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不大于2s

b)采用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2.2.6  入侵报警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2.2.7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小时正常工作。

2.2.8  入侵探测器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

2.2.9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

2.2.10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

2.3  门禁控制系统

2.3.1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2.3.2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3.3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

2.3.4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的规定。

2.4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人员与总台服务员的对话内容。

2.5  无线对讲系统

各区域宜全部覆盖无线对讲信号。

2.6  电子巡查系统

2.6.1  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安装离地面高度宜为1.4m±0.1m

2.6.2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点的安装应牢固、隐蔽;

b)在授权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

c)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功能;

d)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2.7  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2.7.1  系统应重点对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7.2  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2.7.3  系统宜有车辆号牌自动抓拍识别功能,并预留与公安联网的协议和接口;

2.7.4  对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2.7.5  系统安装应符合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2.8  安防中心控制室

2.8.1  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管理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2.8.2  监控系统的存储设备必须要有独立关锁,未经相关部门授权开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刻录、关闭等操作。

2.8.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2.8.4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送的报警、布撤防及故障信号,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有关报警、布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2.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通讯设备。

2.8.6  公共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独立设置,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户型宜为3:4长方形。

2.9  供电系统

2.9.1  系统设备应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

2.9.2  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2.9.3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应根据各类子系统的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2.10  防雷与接地

2.10.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2.10.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的要求。

2.10.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2.10.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2.11  实体防护装置

2.11.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 的要求。

2.11.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ф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直径不小于ф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11.3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2.12  地下停车场(库)积水监测系统

2.12.1  地下停车场(库)应安装积水监测系统

2.12.2  积水深度传感器安装在地下停车场(库)较易积水的地方,采用数字式传感器,精度指标为10mm,安装时应加装保护装置。

2.12.3  在有积水情况发生时,系统能够自动发送积水深度以及警示信息,提示用户及管理人员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

2.13  其他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除应符合上述技术要求之外,还需兼顾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检验、验收、维护

1.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要求第四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维保人员应在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修复。

 


常州市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500(含)以上商务办公楼和城市综合体的安全技术防范。

、技术规范和标准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入侵探测器 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除以上标准、规范和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现行标准、规范。

三、引用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1.商务办公楼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办公建筑。商住楼的办公场所参照商务办公楼的建设要求;具有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式公寓等功能的酒店式公寓参照商务办公楼的建设要求。

2.城市综合体

是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的建筑或建筑群。

四、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1总体要求

1.1  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下表的要求配置。

  表(二)  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正门外、候车区、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应装

2

区域内室外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

3

内部停车场(库)及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4

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

应装

5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应装

6

电梯轿厢

应装

7

各楼层的楼梯出入口、电梯厅、主要通道

应装

8

避难层

应装

9

顶层出入口

应装

10

总服务台

应装

11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12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3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装

14

入侵探测器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15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应装

16

紧急报警装置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17

总服务台(或传达室、门卫室)、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8

大型地下汽车停车场(库)

宜装

19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20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1

门禁控制系统

电梯

宜装

22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3

车辆管理系统

大门出入口

宜装

24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装

25

车辆抓拍系统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宜装

26

积水监测系统

地下停车场(库)

宜装

27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宜装

28

电子巡查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应装

29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30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

安防中心控制室、财务出纳室

应装

31

业主及租赁单元

宜装

    1.2  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置

1.2.1  城市综合体公共场所部分参照《常州市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1.2.2  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部分参照4.1.1

1.2.3  城市综合体住宅部分参照最新版的《常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1.2.4  城市综合体其他场所的安防建设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1.2.5  城市综合体的公共区域部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下表的要求配置。

  表(三)城市综合体的公共区域部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城市综合体的所有出入通道

应装

2

城市综合体内的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

3

沿街商铺外围

应装

4

候车区及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5

室内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室内停车场(库)与其相连各功能区域、单体的通道

应装

6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的车辆通道

应装

7

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

应装

8

停车场(库)内

应装

9

避难层

应装

10

电梯轿厢

应装

11

自动扶梯出入口

应装

12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应装

13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14

城市综合体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5

入侵报警系统

声光告警器、紧急报警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6

防盗报警控制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7

门禁控制系统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8

车辆管理系统

大门出入口

宜装

19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装

20

车辆抓拍系统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宜装

21

积水监测系统

地下停车场(库)

宜装

22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宜装

23

电子巡查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应装

24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CCC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书等。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原则上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1.5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75的规定。

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2安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2.1  视频监控系统

2.1.1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控图像应减小俯视现象;

b)应减少或避免监控图像出现逆光;

c)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固定焦距、方向;

2)不应有监控盲区;

3)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4)出入人员面部的监控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2.1.2  正门外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广场,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外街面或广场上的人员活动情况。

2.1.3  候车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人员的上、下车动态和停留车辆的牌号。

2.1.4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面部特征;安装于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楼梯人员的面部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的,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

2.1.5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内操作面板上楼层显示屏的正对面厢体顶角,也可以考虑配置楼层显示叠加器。

2.1.6  自动扶梯口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上下人员的体貌特征。

2.1.7  安装于主要通道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2.1.8  公共通道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公共通道的全程,监控图像应能显示公共通道内人员的体貌特征,且能分辨出人员进出的房间。

2.1.9  收银处、兑换外币处和贵重物品存放处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对来客的接待过程。收银处、兑换外币处的监控图像应清楚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

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GB50198-20112.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

2.1.11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2.1.12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2.1.13  系统的终端应留有与外界联网的预留接口。

2.1.14  系统观察者与显示终端之间的距离宜为整个显示屏高度的46倍;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b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c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d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2.1.15  系统应进行24小时连续存储,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秒,录像精度应不低于D1,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主要出入口应采用1080P高清摄像机。

2.1.16  系统由多台(网络)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网络)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GB/T 28181-2011,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2.1.1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

2.2  入侵报警系统

2.2.1  设有独立围墙的场所,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有盲区;

b)防区的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70米;

c)应24小时设防;

d)其他安装要求应符合DB31/329.1的相关要求。

2.2.2  室内入侵探测器的探测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2.2.3  商务办公楼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应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管线和接口,各单元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宜能独立布、撤防。

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2.2.5  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外,其它部位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其信号均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即在启动时所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向安防中心控制室传送。

2.2.6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不大于2s

b)采用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2.2.7  入侵报警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2.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小时正常工作。

2.2.9  入侵探测器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

2.2.10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

2.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

2.3  门禁控制系统

2.3.1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2.3.2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3.3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

2.3.4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的规定。

2.4  无线对讲系统

各区域宜全部覆盖无线对讲信号。

2.5  电子巡查系统

2.5.1  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安装离地面高度宜为1.4m±0.1m

2.5.2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点的安装应牢固、隐蔽;

b)在授权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

c)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功能;

d)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2.6  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2.6.1  系统应重点对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6.2  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2.6.3  系统宜有车辆号牌自动抓拍识别功能,并预留与公安联网的协议和接口;

2.6.4  对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2.6.5  系统安装应符合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2.7.1  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管理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2.7.2  监控系统的存储设备必须要有独立关锁,未经相关部门授权开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刻录、关闭等操作。

2.7.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2.7.4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送的报警、布撤防及故障信号,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有关报警、布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2.7.5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通讯设备。

2.7.6  城市综合体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独立设置,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户型宜为3:4长方形。

2.8  供电系统

2.8.1  系统设备应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

2.8.2  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2.8.3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应根据各类子系统的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2.9  防雷与接地

2.9.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2.9.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的要求。

2.9.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2.9.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2.10  实体防护装置

2.10.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 的要求。

2.10.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ф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直径不小于ф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10.3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2.11  地下停车场(库)积水监测系统

2.11.1  地下停车场(库)应安装积水监测系统

2.11.2  积水深度传感器安装在地下停车场(库)较易积水的地方,采用数字式传感器,精度指标为10mm,安装时应加装保护装置。

2.11.3  在有积水情况发生时,系统能够自动发送积水深度以及警示信息,提示用户及管理人员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

2.12  其他

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除应符合上述技术要求之外,还需兼顾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检验、验收、维护

1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要求第四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维保人员应在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修复。


常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1本要求规范了常州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技术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2.本要求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二、技术规范和标准引用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       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含条文说明)

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

GB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08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三、术语与定义

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四、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本架构见下图。

 图片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架构图

五、系统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1  安全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1.2  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3章的相关规定。

1.3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1.4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1.5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天。

1.6  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四)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周界防护

周界报警系统

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河道等)

应装

2

不设门卫岗亭的出入口或夜间无人值守的

应装

3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应装

4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宜装

5

周界联动视频监控系统

小区周界选用无物理阻挡探测器的

应装


小区周界选用有物理阻挡探测器的

应装

 

6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视频监控系统

小区出入口[含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7

出入口外广场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应装

8

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

9

一楼(地下层)电梯厅

应装

10

地下层与住宅楼、小区地面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

应装

11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应装

12

小区的广场、公园、康乐场所、超市等人员活动场所、小区主要通道及交叉路口

应装

13

小区商铺、会所等重要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公共区域

应装

14

住宅楼出入口

应装

15

住宅楼顶楼到平台的出入口

应装

16

电梯轿厢[2户住宅(含)以下或电梯直接进户的除外]

应装

17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应装

18

监控中心、小区内广场、水泵房、配电机房等重要区域

应装

19

电子巡查系统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停车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应装

20

车辆管理系统

小区出入口

应装

21

机动车停车库、停车场区出入口

应装

22

积水监测系统

地下停车场库

应装

23

门禁控制系统

小区出入口、电梯

宜装

24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25

住宅楼栋出入口

26

监控中心

宜装

27

住户安全防范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小区出入口

宜装

28

每户住宅

应装

29

监控中心

应装

30

住宅楼栋/单元出入

应装

31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宜装

32

实体防护装置

一层、连通商铺顶住宅、别墅设内置式防护窗/高强度防护玻璃,设分户防盗安全门

应装

33

住户防盗报警系统

住户层一、二层、顶层

应装

34

住户层三层及三层以上

宜装

35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

应装

36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上一层住宅

应装

37

紧急求助报警系统

客厅、主卧

应装

38

卫生间、次卧及未明确用途的房间

宜装

39

小区监控中心

监控平台


应装

40

安全管理系统


宜装

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2.1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2.2  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

2.3  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2.4  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2.5  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6  一般入侵探测装置每对间隔距离不得超过50米(含50米),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2.7  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若有联动摄像机,则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2.8  周界报警系统不可以与室内报警系统共用报警主机。

2.9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3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3.1  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3.1.1  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3.1.2  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3.1.3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3.1.4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3.1.5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3.1.6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3.2  小区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3.2.1  高清摄像机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

3.2.2  抓拍方式:视频检测;夜间应采用LED补光灯;

3.2.3  连续视频流传输至监控中心存储;

3.2.4  高清摄像机至少200CCD像素,12.5fps时分辨率达到UXGA或者1080P

3.2.5  自带大容量存储功能,存储卡容量不小于32G

3.2.6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小于90%。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捕获率应不小于85%

3.2.7  预留与公安联网的接口。

3.3  同一建筑物内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内)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尽量一致,按监视出口方向优先的原则布设。

3.4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不设道阐系统的)应至少安装一只朝向向内的摄像机。

3.5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内操作面板上楼层显示屏的正对面厢体顶角,也可以考虑配置楼层显示叠加器。

3.6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3.6.1  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3.6.2  小区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安装位置与角度应确保≥显示画面的1/60

3.6.3  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6.4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3.6.5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3.7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其余量化指标应符合:彩色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480 TVL,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270TVL

3.8  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

3.9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3.10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3.11  中心主控和分控监视显示器应选用43屏幕比例。

3.12  监控系统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12.1  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3.12.2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3.12.3  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3.12.4  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3.13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接口协议应满足GB/T 28181-2011的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数据库接口和软件开发包。

3.14  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3.15  应配置(网络)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小时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小区出入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等重要通道视频图像的录像格式精度应不低于1080P,其它所有图像不低于D1

3.16  系统由多台(网络)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网络)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3.17  (网络)数字录像设备应设置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3.18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3.19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

4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4.1  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4.2  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4.3  地下停车库的出入口区域(除岗亭自带对讲)宜安装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4.4  对小区内自行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4.5  系统安装应符合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5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1  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和中心管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2  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和中心管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3  楼栋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宜具备锁控功能,并能在中心管理机实现单元门的开关状态提醒;其安装不应暴露在风雨中,若无法避免,则需加装防雨罩,摄像机镜头不应面对直射阳光或有遮挡物。

5.4  室内对讲分机应具有控制实现开锁功能;应能正确呼叫中心管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5  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其他住宅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5.6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5.7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5.8  楼寓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或识读式感应卡和通过室内对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不应以楼栋口对讲主机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

5.9  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通话语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啸叫)现象。

5.10  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以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11  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可调)≥120s时宜有报警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12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72GA/T678的规定。

6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6.1  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6.2  门禁控制器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

6.3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50396-2007的规定。

7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7.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四)要求。

7.2  系统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7.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7.3.1  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且安装于不可撤防防区,以免误操作;

7.3.2  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

7.3.3  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7.4  报警控制器除符合GB1266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4.1  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等功能;

7.4.2  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7.4.3  报警控制器与小区监控中心应有联网功能。

7.5  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计算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7.5.1  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7.5.2  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7.5.3  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7.5.4  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7.5.5  能至少存储30d报警信息;

7.5.6  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7.5.7  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7.6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能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分户门应设置独立防区并设定为延时方式。

7.7  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7.7.1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7.7.2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7.7.3  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7.7.4  紧急求助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7.7.5  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7.8  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7.9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7.10  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若报警联网信号走的是以太网,则室外线路信号宜采用光纤传输。

7.11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并统一控制所有防区,或分别控制不同防区。

7.12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应保证对讲信号与报警信号互不干扰,并保证报警信号优先。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GA/T 72GA/T678-2007附录A的要求。

8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8.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8.1.1  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8.1.2  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8.1.3  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8.1.4  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8.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每班巡检人数+1(备用)。

8.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

9地下停车场(库)积水监测系统

9.1  地下停车场(库)应安装积水监测系统

9.2  积水深度传感器安装在地下停车场(库)较易积水的地方,采用数字式传感器,精度指标为10mm,安装时应加装保护装置。

9.3  在有积水情况发生时,系统能够自动发送积水深度以及警示信息,提示用户及管理人员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

10监控中心要求

10.1  小区监控中心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其面积应大于20m2,户型宜为长方形。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间歇休息区、卫生区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10.2  监控系统的存储设备必须要有独立关锁,未经相关部门授权开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刻录、关闭等操作。

10.3  监控中心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10.4  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10.5  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10.6  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ux,应设置空调设施。

10.7  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0.7.1  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10.7.2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2004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10.8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0.8.1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10.8.2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10.8.3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10.8.4  监控中心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10.8.5  机房内应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宜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2

10.9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2004的规定。

11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11.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11.2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11.3  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12防雷与接地

12.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12.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的要求。

12.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12.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13实体防护装置

13.1  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13.2  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宜符合GA/T 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系统建设资金要求及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1建设资金是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资金投入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核算,每平方米应不低于25元,独体、联排别墅小区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0元。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动迁房类小区建设资金,最低应不少于20元。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系统评审、验收应符合本要求第五章和GA/T 75GB 50348GA 308的要求。

3.小区安防系统免费维保期应不少于二年,有关售后服务内容应在合同和竣工资料中体现。免保期届满前,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专业维护公司签订维护合同。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当系统出现故障后,维保人员应在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该技术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要求》同时废止。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48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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